(2014)鹰执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张金涛、周旭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鹰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金涛,周旭兴,定南鼎晟实业有限公司,江西东江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鹰执字第31-1号申请执行人:张金涛,男,委托代理人,周永生。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周旭兴,男,被执行人:定南鼎晟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晓武。被执行人:江西东江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直。本院在执行张金涛与周旭兴、定南鼎晟实业有限公司、江西东江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周旭兴涉嫌合同诈骗罪已被刑事立案并羁押。江西东江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仅一幢在建办公大楼及附属十五亩土地,已抵押给上饶银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要求暂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1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4)鹰民一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朝晖审判员 徐玉华审判员 范文正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 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