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绛执初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8-03-06
案件名称
侯俊伟与郭星星、郭永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俊伟,郭星星,郭永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绛执初字第234号申请人侯俊伟,男,汉族,1972年6月26日出生,绛县。被执行人郭星星,男,汉族,1979年10月10日出生,山西省洪洞县。被执行人郭永翠,女,汉族,1979年8月16日出生,山西省洪洞县。申请人侯俊伟与被执行人郭星星、郭永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绛证执字第022号执行证书、(2014)绛证经字第128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侯俊伟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郭星星、郭永翠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将位于绛县涑源北路中东区200-***号、中西区165-***号两座房产作抵押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51条、52条、5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将位于绛县涑源北路中东区200-***号、中西区165-***号两座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间被执行人只能使用,不得买卖、转让、抵押。查封时间两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谢 波执行员 郭红武执行员 王胜利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潘超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