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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鸡冠民初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原告孙鹏程、王敏与被告鸡西市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鹏程,王敏,鸡西市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鸡冠民初字第303号原告孙鹏程,男。原告王敏,女。被告鸡西市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鹏程、王敏与被告鸡西市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鹏程、王敏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预查封被告开发的坐落在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西胜街东、富强路南、幸福路北、建安街西建筑面积59.35平方米的龙山国际X号楼X单元XXXX号房屋,并提供房屋所有权人王敏,坐落在熙雅寓E东2西区2-车库-8号,鸡西市房权证鸡冠房字第SXXXX**号,建筑面积27.91平方米私有房屋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孙鹏程、王敏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鸡西市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坐落在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西胜街东、富强路南、幸福路北、建安街西建筑面积59.35平方米的龙山国际X号楼X单元XXXX号房屋房籍档案;二、查封孙鹏程、王敏提供担保的房屋所有权人王敏,坐落在熙雅寓E东2西区2-车库-8号,鸡西市房权证鸡冠房字第SXXXX**号,建筑面积27.91平方米私有房屋的房籍档案。上述财产查封期限为二年,在查封期间不得买卖、典当、抵押、出租、转让、毁损。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北松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盖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