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潭民初字第2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林文海、郑书华与兰行远、张利民相邻用水、排水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文海,郑书华,兰行远,张利
案由
相邻用水、排水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建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潭民初字第2091号原告林文海,男,197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建阳市。原告郑书华,女,197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建阳市。上述原告委托代理人常平华,福建心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兰行远,男,196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医生,住建阳市。委托代理人范国凤,女,个体工商户,住建阳市。被告张利,女,197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建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文海、郑书华与被告兰行远、张利民相邻用水、排水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文海、郑书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林文海、郑书华负担。审 判 长 戴琳丰人民陪审员 吕开明人民陪审员 叶杏玲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连春蕾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