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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凉执字第4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李志文与梁栋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文,梁栋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凉执字第447-3号申请执行人李志文。被执行人梁栋年。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志文与被执行人梁栋年(2012)凉民初字第2930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梁栋年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2)凉民初字第293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审判长 何 钰审判员 祁保业审判员 张春蕾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陈喜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