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昭化执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杨东平、熊美玉与姜丽华共有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东平,熊美玉,姜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昭化执字第46号申请执行人杨东平,男,生于1940年5月,汉族,住广元市昭化区。申请执行人熊美玉,女,生于1944年4月,汉族,住广元市昭化区。被执行人姜丽华,女,生于1972年11月,汉族,住广元市昭化区。本院受理的申请人杨东平、熊美玉与被执行人姜丽华共有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姜丽华有银行存款12000元,本院予以扣划,另查明被执行人姜丽华在广元市昭化区扶贫和移民局有房屋单架补偿款19000元,我院已向协助单位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暂停支付,依法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2014)昭化民初字第5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裁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崇润审 判 员 欧阳志代理审判员 刘玉龙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龚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