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恢执字第1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费县大舜投资有限公司与周兴海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善余,周兴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恢执字第137-4号申请执行费县大舜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玉玲,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善余,居民。被执行人周兴海,男,1964年5月3日生,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费县大舜投资有限公司与王善余、周兴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费县法院作出的(2012)费民初字第2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2年9月10日接收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临执指字295号执行裁定指定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周兴海在费县农行,存户周兴海账号的存款40.24元。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崇钧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凤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