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庄执字第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林福勇与马长发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福勇,马长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庄执字第951号申请执行人:林福勇,男。委托代理人:孙平乙,系辽宁廉大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马长发,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4)庄刑初字第4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马长发有瓦房两栋,分别位于庄河市蓉花山镇(产权证号为:某号,面积为:76.5平方米);庄河市蓉花山镇(产权证号为:某号,面积为:73.32平方米)。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马长发与其妻刘桂华共有的位于庄河市蓉花山镇(产权证号为:某号,面积为:76.5平方米);庄河市蓉花山镇(产权证号为:某号,面积为:73.32平方米)瓦房两栋。���、查封期间由被执行人马长发及其妻负责管理被查封的房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马长发及其妻可以使用被查封房产。但因被执行人马长发及其妻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马长发及其妻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法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 平代理审判员 张勋财代理审判员 付晓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李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