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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汉中行终字第0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冯文强、岳孝勤等与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履行查处违法征地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行终字第0000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文强。上诉人(原审原告)岳孝勤。上诉人(原审原告)郝雪平。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学华。上诉人(原审原告)金永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东京。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志付。上诉人(原审原告)付建设。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海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省国土资源厅,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公正路27号。法定代表人孙亚,该厅厅长。委托代理人王建瑞,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建兵,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郭邦发等22人因冯文强等24人要求被上诉人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履行查处违法征地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4)鄂武昌行初字第0003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4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期间,上诉人冯文强、岳孝勤、郝雪平、张学华、金永甫、王东京、朱志付、付建设、李海生等9人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冯文强等9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冯文强、岳孝勤、郝雪平、张学华、金永甫、王东京、朱志付、付建设、李海生等9人撤回上诉。审判长  余汉平审判员  肖 丹审判员  巩文胜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张笑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