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民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王本鑫与孙天亮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本鑫,孙天亮,孙为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民初字第119号原告王本鑫,男,198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蒙阴县。被告孙天亮,男,1988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告孙为利,男,198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本鑫与被告孙天亮、孙为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建利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本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王本鑫负担。审判员 信丰国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张甫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