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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中民金终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黄桂锋诉王忠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桂锋,王忠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中民金终字第2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黄桂锋,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王忠付,男,汉族,上诉人黄桂锋因与被上诉人王忠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2014)长民初字第15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予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2014)长民初字第150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黄桂锋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张妍丽审判员  刘 佳审判员  王大鹏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秦慧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