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罗田刑初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邱世辉诉雷泽辉故意伤害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世辉,雷泽辉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罗田刑初字第00010号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以下简称自诉人)邱世辉,男,1962年5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123196205026033,汉族,务农,住湖北省罗田县三里畈镇黄泥塝村十组。诉讼代理人赵志义,湖北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雷泽辉,男,1974年7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123197407066038,汉族,务农,住罗田县三里畈镇夏家铺村十组。辩护人余玉林,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自诉人邱世辉以被告人雷泽辉犯故意伤害罪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现自诉人邱世辉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自诉人邱世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邱世辉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怡焕审 判 员 陈志全人民陪审员 刘胜松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书 记员 叶小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