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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新执行字第35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与郭健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郭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新执行字第358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龙川北路1号。代表人陈克勤,行长被执行人郭健,男,1964年0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龙新民初字第60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8月7日向被执行人郭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郭健应到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属被执行人郭健所有的银行存款(详见协助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二、扣留、提取属于执行人郭健所有的收入(详见协助执行存款通知书)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属被执行人郭健所有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文  越审判员 廖    冰审判员 连  泳  泳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逸聪(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