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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中法刑执字第7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方琦茂非法持有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方琦茂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韶中法刑执字第743号罪犯方琦茂,男,197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乐昌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7日作出(2009)云刑初字第18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方琦茂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方琦茂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乐昌监狱以罪犯方琦茂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方琦茂在本次考核期间(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0月15日,考核期截止后的奖惩情况可纳入下次提请减刑、假释),共获得嘉奖21次;2013年4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6月获得表扬;2012年11月获得表扬;2013年4月获得表扬)。2013年7月11日因殴打他犯受到禁闭处罚,2013年7月31日因推打警察受到禁闭处罚。2013年8月26日因欠产被扣2分;2013年9月10日因在车间串岗不按规定着装被扣1分;2013年9月26日因欠产被扣2分;2014年7月17日因与他犯争执推拉被扣1分。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执行6000元,出具了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本院认为,罪犯方琦茂在本次考核期内没有正确的改造态度,在服刑期间仍然多次违反监规纪律,甚至被处禁闭处罚,表现差,不应认定为确有悔改表现,不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方琦茂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功庆审 判 员  解亚安代理审判员  杨 帆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范 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