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油民初字第6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石九龙与江油市长祥特殊钢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九龙,江油市长祥特殊钢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油民初字第625号原告:石九龙,男,生于1968年1月9日,汉族,成都市青羊区人,住成都市青羊区。委托代理人:周游,四川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禹波,四川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油市长祥特殊钢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油市;法定代表人:唐凤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文均,四川太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鸿瑞,四川太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石九龙诉被告江油市长祥特殊钢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2月6日原告石九龙以“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且被告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全部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石九龙申请撤回对被告江油市长祥特殊钢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九龙撤回对被告江油市长祥特殊钢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840元、减半收取2420元,由原告石九龙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海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杨丽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