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鱼民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谢明法与济宁隆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明法,济宁隆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鱼民初字第97号原告谢明法。委托代理人李传友、曾凡玲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宁隆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地址:鱼台县湖陵三路北首路东、北外环路南。法定代表人:吴建成,职务:经理。原告谢明法与被告济宁隆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广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明法及委托代理人李传友、曾凡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济宁隆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谢明法诉称,2014年7月12日原告向被告投资7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投资凭证,根据该投资被告应于2014年10月12日支付原告投资款及相应的投资利益,投资到期后,被告未按期支付原告投资款及相应的投资利益,在原告的多次催要下,被告支付了原告3万元,同时又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现被告尚欠原告4万元整。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4万元。被告济宁隆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2日原告向被告投资7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投资凭证,投资时间为2014年7月12日至2014年10月12日止,投资到期后,被告未按期支付原告投资款及相应的投资利益,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支付了原告3万元,同时向原告出具了隆金公司欠谢明法肆万元整(4万元)欠条一张,经原告催要未果,诉来法院。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欠条在卷为凭,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济宁隆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欠原告谢明法4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依法应予以支持。被告济宁隆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济宁隆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谢明法欠款4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济宁隆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广玉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赵永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