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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字第2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崔士梅与被执行人东港市星海食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士梅,东港市星海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2190号申请执行人崔士梅。委托代理人张树发。被执行人东港市星海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光。上列当事人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2日作出(2014)东民初字第434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按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按判决确定,被执行人东港市星海食品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崔士梅工资16266.00元、给付案件受理费10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财产已被本院另案进行评估、拍卖,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港市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434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梁泽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孙美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