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石大执字第1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杨贵忠与寇海峰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石大执字第1069号申请执行人杨贵忠,男1973年9月16日出生,回族,个体,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寇海峰,男,198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本院在执行杨贵忠申请执行寇海峰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通过查询各商业银行、车管所、房管所等部门,除被执行人寇海峰名下一套位于大武口区房产被本院另案查封外,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与申请执行人杨贵忠谈话,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石大民初字第119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7000元,执行费50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何福堂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李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