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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一中少民终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王伟诉王乐瑶抚养费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王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一中少民终字第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法定代理人(系王某某之母),住同王某某。上诉人王某因抚养费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少民初字第5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某撤回上诉。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上诉人王某负担。本裁定系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侯卫清审 判 员  王列宾代理审判员  许 洁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谢瑄瑄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