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二初字第5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宗礼与刘宗礼、刘玉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宗礼,刘玉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C}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二初字第516号原告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李家生,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曾华平,居民,县信用联社职员。被告刘宗礼,农民。被告刘玉枚(系刘宗礼之妻),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刘宗礼、刘玉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起诉后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68元,减半收取23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雷岳平审 判 员 吴旭红人民陪审员 刘柏国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马倩文校对责任人:雷岳平打印责任人:马倩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