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泾执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刘保运、王海燕、刘宇轩申请执行泾阳县泾干镇木刘村三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保运,王海燕,刘宇轩,泾阳县泾干镇木刘村三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泾执字第00030号申请执行人刘保运,男,汉族,村民。申请执行人王海燕,女,汉族,村民。申请执行人刘宇轩,女,汉族,村民。被执行人泾阳县泾干镇木刘村三组。负责人程玲,系该组组长。刘保运、王海燕、刘宇轩申请执行泾阳县泾干镇木刘村三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生效的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2014)泾民初字第0123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判决由泾阳县泾干镇木刘村三组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人土地补偿款3500元,并承担诉讼费50元。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泾阳县泾干镇木刘村三组银行存款3600元。本裁定送达后既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剑斌审 判 员 赵卫斌代理审判员 胡立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藏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