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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六执字第001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合肥华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江苏美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华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美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六执字第00103-4号申请执行人:合肥华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执寿,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美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凤海山,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合肥华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江苏美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8日作出(2014)六执字第00103号执行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苏美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62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评估拍卖后清偿债务,或扣留、提取同等数额的收入。2014年9月10日,本院依据上述裁定,冻结了江苏美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苏州阳澄湖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苏州阳澄湖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苏州元和支行、昆山农村商业银行巴城支行的四个银行账户。2014年9月12日,本院向苏州嘉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上述执行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该公司协助扣留、提取江苏美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工程款收入。2015年2月6日,合肥华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江苏美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述四个银行账户的冻结,解除对江苏美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苏州嘉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工程款收入的扣留、提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江苏美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苏州阳澄湖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苏州阳澄湖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苏州元和支行、昆山农村商业银行巴城支行的四个银行账户的冻结。二、解除对江苏美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苏州嘉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工程款收入的扣留、提取。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丽华审 判 员  尹荣捷代理审判员  徐学文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张 悦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