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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阎执字第000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张解放与齐齐哈尔捷通文化传媒广告有限公司阎良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解放,齐齐哈尔捷通文化传媒广告有限公司阎良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阎执字第00089号申请执行人张解放,男。被执行人齐齐哈尔捷通文化传媒广告有限公司阎良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农兴村新东组。负责人吴占元。本院在执行张解放与齐齐哈尔捷通文化传媒广告有限公司阎良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阎民初字第0014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齐齐哈尔捷通文化传媒广告有限公司阎良分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张解放执行案款15175元(其中包含借款15000元、案件受理费175元),并应承担执行费128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履行700元,缴纳执行费128元。就余款,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和解,2014年9月15日前被执行人履行3300元,2015年1月15日前履行4000元,其他权利申请人自愿放弃。因被执行人齐齐哈尔捷通文化传媒广告有限公司阎良分公司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齐齐哈尔捷通文化传媒广告有限公司阎良分公司履行了余款4000元,本院已将案款发还申请执行人张解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阎民初字第0014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项 军执行员 代发振执行员 牛登富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刘江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