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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宋民初字第0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温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宋民初字第0031号原告温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范忠升,丰县宋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温某诉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温某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温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温某负担。审 判 员  曹 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法官助理  朱建军书 记 员  孙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