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执字第1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5)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深圳市东华明珠城商贸有限公司龙某分公司,深圳市东华明珠城商贸有限公司,容祥贵,于洪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执字第158-2号申请执行人吴某,女,汉族,1975年5月9日出生,户籍地址福建省仙游县大济镇钟峰村度顶**号,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深圳市东华明珠城商贸有限公司龙某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龙华街道建设东路东华明珠园商城四楼401。被执行人深圳市东华明珠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1号经泽大厦7楼A12室,组织机构代码××被执行人容祥贵,男,汉族,1970年2月28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雷州市英利镇东方剑麻集团有限公司东方红农场三队宿舍063号,身份证号码4408241970********。被执行人于洪生,男,汉族,1981年12月9日出生,户籍地址河南省方城县赵河镇王岗村夏楼**组**号,身份证号码4113221981********。申请执行人吴丽香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东华明珠城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东华明珠城商贸有限公司龙华分公司、容祥贵、于洪生铺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深中法房终字第11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东华明珠城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东华明珠城商贸有限公司龙华分公司、容祥贵、于洪生的银行存款(以人民币52742.7元及利息为限);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锐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罗雨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