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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环执字第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宫爱英与林晓丽法定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宫爱英,林晓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C}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环执字第46-2号申请执行人宫爱英,女,193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70632193804153442,住烟台市黄务镇南车门村。被执行人林晓丽,女,195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70632195911135644,住文登区米山镇中兴路32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法定继承纠纷的(2013)威环民初字第137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除本判决第四项内容外的其他部分,本院依法扣划了在林治忠名下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活期账户(账号604652011207173095)的存款245元用以履行本案部分义务,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威环民初字第137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37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蒋子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张 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