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皋开民初字第0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夏凤美与许汤洋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凤美,许汤洋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开民初字第0134号原告夏凤美。委托代理人冒月建,江苏敏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娟,江苏敏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许汤洋。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凤美与被告许汤洋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夏凤美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夏凤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凤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0元,由原告夏凤美负担。审 判 员 常雪萍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见习书记员 徐向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