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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皋开民初字第0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夏凤美与许汤洋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凤美,许汤洋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开民初字第0134号原告夏凤美。委托代理人冒月建,江苏敏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娟,江苏敏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许汤洋。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凤美与被告许汤洋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夏凤美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夏凤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凤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0元,由原告夏凤美负担。审 判 员  常雪萍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见习书记员  徐向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