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李刑初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黑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苏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某,苏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李刑初字第145号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黑某,无业。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1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苏某,无业。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1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第一看守所。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以青李沧检公刑诉(2015)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黑某犯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苏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麻晓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黑某、苏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一、被告人黑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的事实2014年7月上旬的一天17时许,苏某让被告人黑某联系购买价值人民币200元的冰毒,同时交予黑某毒资人民币200元。黑某遂从他人处以200元的价格购得冰毒1包,重约0.2克,后黑某至青岛市九水路与京口路路口将购得的冰毒交予苏某。二、被告人苏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2014年8月底的一天17时许,被告人苏某与黑某欲一起吸食冰毒,后在苏某位于青岛市李沧区九水东路郑庄小区9号楼三单元201户的家中,苏某提供吸毒工具,二人共同吸食冰毒。同年10月初的一天19时许,被告人苏某与黑某欲一起吸食冰毒,后在苏某位于青岛市李沧区九水东路郑庄小区9号楼三单元201户的家中,苏某提供吸毒工具及冰毒,二人共同吸食冰毒。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黑某贩卖毒品,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提交了公安机关的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及情况说明,提取尿样笔录,户籍信息,被告人黑某、苏某的供述、辨认笔录及指认现场的照片,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振华路派出所编号2014第176号、177号现场检测报告书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黑某、苏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没有异议,且认罪。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2014年11月3日16时30分许,公安人员将涉毒人员被告人黑某抓获,其到案后对吸毒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并主动供述了其贩卖毒品的罪行,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容留其吸食毒品的被告人苏某。苏某到案后对容留他人吸毒的罪行亦供认不讳。本院认为,被告人黑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苏某的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黑某因涉嫌吸毒被查获后主动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贩卖毒品的罪行,系自首,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其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苏某,有立功表现,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苏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均能主动缴纳罚金,对其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黑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4日起至2015年3月3日止。)被告人苏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4日起至2015年3月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文颖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綦元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