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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中法刑执字第7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陈永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永华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韶中法刑执字第705号罪犯陈永华,男,197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乐昌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11日作出(2008)番刑初字第8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永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陈永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3月1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广东省乐昌监狱以罪犯陈永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永华在本次考核期间(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0月15日,考核期截止后的奖惩情况可纳入下次提请减刑、假释),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19次;2014年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6月获得表扬;2013年6月至2014年9月累计获得14次嘉奖)。2013年7月6日因在车间劳动时讲话被扣1分;2013年7月26日因欠产被扣2分;2014年8月3日因与他犯争吵被扣2分。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已执行500元,出具了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永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永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4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功庆审 判 员  解亚安代理审判员  杨 帆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范 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