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象法执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秦六妹与秦建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六妹,秦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象法执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秦六妹,桂林汽车配件厂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陈兵,广西桂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秦建华,桂林市住宅修建公司退休职工。申请执行人秦六妹依据已经生效的(2010)象民一初字第8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3月13日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秦建华给付补偿款10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115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秦六妹申请执行秦建华关于遗产继承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秦建华付给秦六妹房屋补偿款114000元,并已履行完毕,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0)象民一初字第84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莉审 判 员 李隆清代理审判员 阳征水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吕瑞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