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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中刑执字第5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罪犯黎勇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中刑执字第590号罪犯黎勇,男,生于1970年12月22日,汉族,现在四川省嘉陵监狱九监区服刑。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6月23日作出(2001)眉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抢劫、敲诈勒索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9月25日作出(2001)川刑终字第908号刑事裁定,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被告人,及维持其他被告人的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月5日以(2004)川刑执字第67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从2004年1月5日起至2022年1月4日止;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18日以(2006)自刑执字第21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又于2008年9月19日以(2008)自刑执字第26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6日以(2011)南中法刑执字第177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执行机关嘉陵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1月2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黎勇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从2011年8月至2014年11月获标准考核分154分,月均3.58分。该犯未执行没收财产二万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学习成绩报告单,日考核记载表、月加分统计表、考核期内积分统计台帐、监区民警集体研究记录、监狱减刑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黎勇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黎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2004年1月5日至2016年2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维登审判员  黄河银审判员  鲜代秋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郑玥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