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城民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文某某与文某甲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某某,文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大城民初字第123号原告文某某,女,土族,村民。被告文某甲,男,土族,村民。原告文某某与被告文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永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文某某与被告文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文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11年12月13日登记结婚,2012年9月23日生育一男孩,夫妻经常为小事吵嘴打架,我无法忍受被告的家庭暴力,在无可奈何的情况下,我于2013年10月份外出打工至今,双方已经分居二年多,双方夫妻感情破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离婚;2、婚生男儿文某乙(2岁)由我抚养,被告承担8-18岁的抚养费;3、陪嫁物金项链一条、金戒指一枚、金耳环一枚、银戒指一枚归原告所有;4、被告返还娘家借款4000元。原告针对自己的主张及事实理由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1、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原告的身份信息情况;2、结婚证明一份,拟证明原告与被告存在婚姻关系的事实。被告文某甲辩称,我与原告夫妻感情较好,家里吵嘴打架的现象有,但双方都有责任,婚后生育一男孩,夫妻发生矛盾原告离家后我同家人多次叫她,但她不来,我现没有办法,她若确实不来,孩子由我抚养,她一次性付清孩子抚养费后我同意离婚。被告针对自己的主张及事实理由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的身份信息情况。经庭审质证原、被告对对方提出的证据不持有异议本庭依法确认其效力,作为效证据使用。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11年12月13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男孩文某乙(2012年9月23日)出生,原、被告在共同生活当中时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纠纷引起吵嘴打架,2013年10月双方再次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分居生活现已一年余。在庭审中原告与被告对婚姻问题、孩子由谁抚养问题、抚养费问题、陪嫁物的归属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但对抚养费如何给付产生分歧。本院认为,原告文某某与被告文某甲于2011年12月13日登记结婚,结婚虽然时间较长,但由于婚前互相了解不够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夫妻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后被告也想尽办法挽救夫妻婚姻关系但无结果,长期分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文某某与被告文某甲离婚;二、婚生男孩文某乙由被告文某甲抚养,原告文某某从2015年3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二百元至孩子十八岁止;三、原告文某某每月探视孩子一次,探视的方式、时间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四、驳回原告文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三百元由原告文某某负担一百五十元,其余一百五十元退原告文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永发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成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合分居满2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