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滦民初字第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姜玉荣与被告郭桂林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玉荣,郭桂林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428号原告:姜玉荣。委托代理人张岚,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桂林。本院审理原告姜玉荣与被告郭桂林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原告姜玉荣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郭桂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姜玉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玉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0元,由原告姜玉荣负担。审 判 长 尹艳肖人民陪审员 董占山人民陪审员 王凤义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