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蜀调确字第00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王岳、史玉宝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岳,史玉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调确字第00115号申请人:王岳,无固定职业。申请人:史玉宝,无固定职业。本院于2015年2月6日受理申请人王岳、史玉宝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王岳、史玉宝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2月6日经合肥市蜀山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王岳于2015年2月6日当场赔偿史玉宝车辆维修费捌仟捌佰捌拾捌圆整,拖车费贰佰捌拾圆整;二、双方自愿签字,此事就此了结,互不追究。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毕东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余慧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