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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高民三终字第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彩虹雨网络技术(天津)有限公司与陈剑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高民三终字第00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彩虹雨网络技术(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进步道**号津都大厦*座*******室。法定代表人:赵静,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剑,男,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上诉人彩虹雨网络技术(天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剑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五初字第00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彩虹雨网络技术(天津)有限公司以息诉服判为由,于2015年2月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彩虹雨网络技术(天津)有限公司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彩虹雨网络技术(天津)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上诉人彩虹雨网络技术(天津)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原晓爽代理审判员  向晓辉代理审判员  王 斌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张 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