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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执字第8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马准成与王有来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准成,王有来,裴新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武陟县人民法院裁 定 书(2014)武执字第860-1号申请人马准成,男,成年,汉族。被执行人王有来,男,成年,汉族。被执行人裴新平,男,成年,汉族。上列双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武陟县公证处作出的(2014)武证执字第324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王有来在银行的存款50000元。二、冻结被执行人裴新平在银行的存款5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正超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鲍胜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