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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马刑执字第00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王庆阳运输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庆阳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马刑执字第00174号罪犯王庆阳,男,196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现在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服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8日作出(2010)沪一中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王庆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刑期自2009年3月12日至2022年3月11日止。2012年10月29日经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减刑九个月,刑期至2021年6月11日。执行机关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提出:罪犯王庆阳服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主动接受法律和劳动教育,加强反省和思想改造,有悔改表现,提请我院减去罪犯王庆阳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庆阳服刑以来,能进一步认罪悔罪,安心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先后获监狱表扬二次,记功二次,监狱服刑改造积极分子二次。分别为:2014年7月表扬一次、记功二次,2014年11月表扬一次,2012年、2013年度监狱服刑改造积极分子。罚金三万元未缴纳。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减刑检察意见表、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以及相关旁证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庆阳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由于其罚金刑未履行,又无贫困证明,遂对其可减刑期作适当扣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庆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2009年3月12日起至2020年2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宁审 判 员  刘畅代理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刘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