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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蔡甸行非审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武汉市蔡甸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李艳霞、高敏计生行政征收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武汉市蔡甸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李艳侠,高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蔡甸行非审字第24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蔡甸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晓,该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李艳侠,男。被执行人高敏,女,系被执行人李艳侠之妻。申请执行人武汉市蔡甸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该委员会对李艳侠、高敏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于2014年7月30日作出的蔡卫计生征字(2014)第137号计划生育行政征收决定。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武汉市蔡甸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蔡卫计生征字(2014)第137号计划生育行政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该委员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本院认为,武汉市蔡甸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蔡卫计生征字(2014)第137号计划生育行政征收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武汉市蔡甸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蔡卫计生征字(2014)第137号计划生育行政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志强人民陪审员  邱佑勇人民陪审员  黄 伟二○一五年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吴桂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