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邳执字第25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石启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启斌,袁大力,陈学玲,徐州攀华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邳执字第2518号申请执行人石启斌,居民。委托代理人张辉,律师。被执行人袁大力,居民。被执行人陈学玲,居民。被执行人徐州攀华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陈楼镇袁湾村。法定代表人袁大良,经理。申请执行人石启斌与被执行人袁大力、陈学玲、徐州攀华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4年6月11日作出(2014)邳民初字第2310号民事调解书:一、被告袁大力、陈学玲偿还原告石启斌借款34万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10万元、10万元、5万元、9万元为基数,均按照月利率2%计算,分别自2012年9月25日、10月14日、10月24日、2013年4月16日起至还清本息止。扣除已付利息3万元),分别于2014年7月5日前付10万元及相应利息;8月5日前付5万元及相应利息;10月5日前付10万元及相应利息;余款9万元及相应利息于2014年11月15日前付清。如有一期不按期履行还款义务,被告袁大力、陈学玲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万元,原告可就剩余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二、被告徐州攀华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3200元,保全费2220元,合计5420元由被告袁大力、陈学玲负担(原告已预交)。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石启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袁大力、陈学玲的房产已被诉保,查封徐州攀华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机器设备的行吊、轧板机各一台,申请执行人石启斌同意本次终结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袁大力、陈学玲的房产已被诉保,查封徐州攀华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机器设备的行吊、轧板机各一台,因处置期限较长,致使本案无法在有效期限内执结,申请执行人石启斌同意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邳执字第2518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姚 银执行员 孙 双执行员 孙光献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张苗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