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执字第17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临朐宁远橡塑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朐宁远橡塑制品厂,王伟亮,程玉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执字第1706号申请执行人临朐宁远橡塑制品厂。法定代表人薛宁,厂长。被执行人王伟亮。被执行人程玉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临朐宁远橡塑制品厂与被执行人王伟亮、程玉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并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临商初字第114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学东执行员 张来春执行员 蔡洪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相 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