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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执字第17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临朐宁远橡塑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朐宁远橡塑制品厂,王伟亮,程玉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执字第1706号申请执行人临朐宁远橡塑制品厂。法定代表人薛宁,厂长。被执行人王伟亮。被执行人程玉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临朐宁远橡塑制品厂与被执行人王伟亮、程玉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并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临商初字第114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学东执行员  张来春执行员  蔡洪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相 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