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中法刑执字第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黄光雄故意伤害罪刑事减刑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光雄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惠中法刑执字第322号罪犯黄光雄,男,1985年6月4日出生,壮族,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乐业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惠州监狱服刑。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7日作出(2009)深龙法刑初字第15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光雄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黄光雄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3年4月1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6月13日。执行机关因罪犯黄光雄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9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光雄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5次;2014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光雄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光雄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9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丹审 判 员 何伟国代理审判员 胡毅妹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任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