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法执字第19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司兴财与司兴法、司兴俊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司兴财,司兴法,司兴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禹法执字第198-2号申请执行人司兴财,男,汉族,1956年7月26日出生,住山东省禹城市���被执行人司兴法,男,汉族,1953年4月21日出生,住山东省禹城市。被执行人司兴俊,女,汉族,1956年4月29日出生,住山东省禹城市。申请执行人司兴财与被执行人司兴法、司兴俊继承纠纷一案于2014年11月3日审结。该案(2014)德中民终字第836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继承人司泽金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支行存款2823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祥涛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陈明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