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姑苏民一初字第00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叶斌荣与潘恩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斌荣,潘恩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姑苏民一初字第00029号原告叶斌荣。被告潘恩瑞。原告叶斌荣与被告潘恩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梁晓艳独任审理,并于2015年1月23日、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斌荣到庭参加两次庭审,被告潘恩瑞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叶斌荣诉称:2013年4月6日原告在被告所经营的淘宝网店“8oplus”处购买组装电脑,订单号322629368558313总价值6880元,卖家称配件均保修二年。后在使用过程中电脑出现故障,联系被告说明问题。2014年5月24日下午,原告在被告的要求下携带电脑至苏州市富仁坊金鼎商务楼北楼606室名为恩亚泰网络公司的办公室交由被告指定的工作人员孙亚运检测,因不能当场修好,故将电脑显卡(购买价格3150元)留在被告雇员孙亚运处,由其出具收条。后原告多次联系孙亚运,其均以未修好为由暂缓交还。9月初,原告再次前往富仁坊金鼎商务楼北楼606室,已经搬空,拨打孙亚运电话无法接通。后通过淘宝网披露网店信息得知网店店主为被告潘恩瑞。被告指定的工作人员接收电脑显卡并修理的行为属于被告网店履行所承诺的保修行为,现请求:1、被告赔偿电脑显卡等值损失3150元整;2、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潘恩瑞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6日,原告叶斌荣(淘宝ID地府钱庄)在被告潘恩瑞(淘宝ID8oplus)注册淘宝网店处购买蓝宝石Vapor-XHD7970超频版显卡等共计8件商品,总价6880元,淘宝订单号为322629368558313,其中蓝宝石Vapor-XHD7970超频版显卡价值3150元。后因该显卡使用中出现问题,原告与被告店家通过淘宝旺旺进行沟通,被告方指定原告送往江苏省苏州市平江区富仁坊金鼎北楼606,孙亚运186××××6622,并在纸条上写明ID。原告于2014年5月24日将此显卡送往指定地点,交予孙亚运,同时由孙亚运出具收条,载明“收到蓝宝HD79703GDDR5显卡一张,花屏返修!2014.5.24”。后原告多次联系被告潘恩瑞及孙亚运,均未返还其购买的蓝宝石Vapor-XHD7970超频版显卡。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潘恩瑞赔偿其显卡等值损失3150元。经本院至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走访调查,该中心工作人员反映:原告购买的蓝宝石Vapor-XHD7970超频版显卡保修期为2年,但因该显卡为高端显卡,在2014年已经不再生产,已经更新换代,该显卡在2014年5月份二手市场价格为1600元-180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淘宝订单详情打印件、淘宝网信息披露网页打印件、旺旺聊天记录打印件、收条、调查笔录、照片打印件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淘宝网上的订单交易真实有效,双方之间为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叶斌荣购买的蓝宝石Vapor-XHD7970超频版显卡在保修期内出现问题,经与被告联系后,送往其指定地点进行维修,由被告指定人员孙亚运收下显卡并出具收条。后被告潘恩瑞未再退还显卡,其作为卖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赔偿原告相应损失。因涉案显卡为2013年4月购买,2014年5月送至被告处维修,期间显卡已使用一年多,现本院酌情认定涉案显卡的价值为1800元。被告潘恩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潘恩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叶斌荣人民币1800元。(上述款项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叶斌荣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苏州大观名园支行,账号:49×××84)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潘恩瑞负担。被告应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帐号:10×××99)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梁晓艳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何辛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