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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城民初字第37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张鹏与张明建、郑奇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鹏,张明建,郑奇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城民初字第373-2号原告:张鹏,男,汉族,生于1988年5月21日,雅安市雨城区金鑫建筑机具租赁部业主,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宋黔昆,四川福瑞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明建,男,汉族,生于1964年10月12日,村民,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告:郑奇蓉,女,汉族,生于1970年10月14日,住址同上,系张明建之妻。本院于二0一五年一月十五日作出的(2015)雨城民初字第373-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郑奇蓉所有的车牌号为川TU70**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进行保全,案外人杨棕凯用所有的车牌号为川TV60**小型轿车一辆提供担保。现本案原告已撤诉,继续保全被告的车辆已无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郑奇蓉所有的车牌号为川TU70**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的查封。二、解除对杨棕凯用所有的车牌号为川TV60**小型轿车的查封。审判员  颜昌玲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曾华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