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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密执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程军涛与陈英豪、宋小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密执字第245号申请执行人程军涛,男,汉族。被执行人陈英豪,男,汉族。被执行人宋小霞,女,汉族。程军涛诉陈英豪、宋小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4)新密民二初字第5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二被执行人未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英豪、宋小霞银行存款115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卢俊杰审 判 员  李江海代理审判员  李圣洁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岳红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