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华阴民初字第008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杨某甲与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华阴民初字第00885号原告杨某甲,女,1987年3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萍,陕西省华阴市岳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袁某某,男,198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原告杨某甲与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袁某某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2007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2009年5月14日生育长子杨某乙,2009年11月2日登记结婚,2011年6月1日生育次子杨某丙。被告系上门女婿,与原告婚初感情尚好。2013年3月份原、被告在杭州打工期间,被告与别的女人发生关系,俩人产生矛盾,原告回到家中。原告家人知道此事后,不允许被告进门,后经人劝说,才让被告回家。被告回家时间不长,要求去无锡打工,走后才几天时间,又打���话叫那个女人到无锡去打工,原告家人找到被告他们的打工地点,被告从此再没有回家。原告认为这种没有感情的婚姻没有维持的必要,于2014年3月份起诉法院要求离婚,后撤诉。半年时间过去,被告依然没有任何改变,孩子的生活费也不给,现诉请要求离婚;长子杨某乙由原告抚养,次子杨某丙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均自理,双方对孩子具有探视权。被告未应诉答辩。原告提交的证据及证明目的:1、J610582-2009-00725号结婚证,证明原告与被告2009年11月2日登记结婚,系合法婚姻关系。2、杨某乙、杨某丙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证明原、被告所生孩子身份情况。3、(2014)华阴民初字00297号民事裁定书,证明原告就离婚曾起诉过一次。4、华阴市岳庙办严城村村民委员会证明,证明被告2013年12月离家至今未归,不给孩子抚养费,被告给原告说早晚要分开。5、出���证人严某某、张某某证明,2013年3月份原、被告出门打工,同年10月份原告回家说被告有了外遇,原告与被告产生矛盾,被告不给孩子抚养费,至今仍未回家。被告未到庭,原告证据无法质证。本院依职权2014年10月24日对被告的母亲王某某作了调查笔录,该笔录能够证明被告去向不明,至今无法联系。原告对本院依职权2014年10月24日对被告母亲王某某作的调查笔录无异议。合议庭对证据的分析认定:原告证据能够证明原告杨某甲与被告袁某某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生育有两个儿子杨某乙、杨某丙,原告就离婚曾起诉过一次,被告2013年12月离家至今未归,无法联系。本院依职权2014年10月9日对被告的母亲王某某作的调查笔录能够证明被告去向不明,至今无法联系。根据对证据的分析认定结合原告陈述,查明本案法律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2007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2月份按农村习俗在原告严城村举行结婚仪式,2009年11月2日登记结婚,领有J610582-2009-00725号结婚证。2009年5月14日生育长子杨某乙,2011年6月1日生育次子杨某丙。原告与被告婚初感情尚好,2013年3月份在杭州打工期间,因被告有外遇,俩人产生矛盾,原告回到家中。经人劝说,后被告也回到严城村家中,回家时间不长,被告又去无锡打工,从此再没有回家。2014年3月原告起诉法院要求离婚,后撤诉。被告现去向不明。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领取了结婚证,具有合法婚姻关系。原、被告婚初关系尚好,因被告有外遇俩人产生矛盾,后经人劝说,被告仍未能改过,夫妻感情危机加重;原告第一次起诉要求离婚后撤诉,夫妻感情未能和好,现原告再次起诉离婚,也可证明夫妻感情破裂;在两次诉讼期间被告始终没有回家,且未和原告沟通、履行家庭义务,致使夫妻关��名存实亡,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请应予支持。原告要求长子杨某乙由原告抚养,次子杨某丙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均自理的诉请,因被告下落不明,故,以两个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为宜。双方对孩子的探视权以法律规定为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杨某甲与袁某某离婚。二、长子杨某乙、次子杨某丙均由杨某甲抚养,袁某某每月承担每个孩子抚养费300元,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至孩子十八周岁止。每年的6月30日前给付当年抚养费。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袁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院。审 判 长 刘增锋代理审判员 梁 端人民陪审员 左毓娟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冯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