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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汉阳行非审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与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黄金口产业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黄金口产业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汉阳行非审字第00013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三阳路13号。法定代表人:盛洪涛,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胡玉蓉,系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汉阳分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黄金口产业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永丰街永丰路特1号。法定代表人:郭永才,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书,系该公司职工。一般授权代理。申请执行人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市国土规划局)对被执行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黄金口产业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金口产业园投资公司)土地行政处罚强制执行审查一案,本院于2015年01月27日受理。申请执行人市国土规划局因被执行人黄金口产业园投资公司未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占用集体土地新建项目的临时施工便道,于2014年10月8日对黄金口产业园投资公司作出武土资规罚(2014)第140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公司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55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东风雷诺汽车项目的临时施工便道,恢复土地原状;没收该公司在非法占用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24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东风雷诺汽车项目的临时施工便道。市国土规划局向本院申请执行前,违法临时施工便道仍未拆除。经审查,本院认为,黄金口产业园投资公司未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占用集体土地798平方米新建临时施工便道,市国土规划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合法。黄金口产业园投资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提出复议申请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规定的拆除义务,该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应予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武土资规罚(2014)第140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钢代理审判员  杨官木人民陪审员  周洪元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凃晓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