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民初字第00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曹维维与程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维维,程新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民初字第00345号原告曹维维。被告程新华,出生年月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曹维维与被告程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曹维维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维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5元,由原告曹维维负担。代理审判员 常江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孟姣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