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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民初字第00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曹维维与程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维维,程新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民初字第00345号原告曹维维。被告程新华,出生年月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曹维维与被告程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曹维维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维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5元,由原告曹维维负担。代理审判员  常江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孟姣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