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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海法登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赵加笋申请拍卖扣押船舶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加笋

案由

申请拍卖扣押船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海法登字第2-39号申请人:赵加笋。申请人赵加笋因本院公告拍卖“奥圣57”轮,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要求在该轮拍卖款中受偿拖欠的柴油款4772738元,并提供了委托代购运输协议、出库单等资料作为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赵加笋的债权登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申请人赵加笋债权登记的申请;二、申请人赵加笋应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在本院提起确权诉讼。债权登记申请费1000元,由申请人赵加笋负担;申请人就有关诉讼请求提起确权诉讼的,可将上述费用列入诉讼请求。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胡世新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张凯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