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刑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张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岳刑初字第89号公诉机关某。被告人张某,无职业。因本案于2014年9月3日被抓获,2014年9月4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0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某以长岳检刑刑诉(2015)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某指派检察员范晓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被告人张某于2014年9月2日凌晨,窜至长沙市岳麓区望岳街道诚兴园小区东北门右侧停车场,用石块将被害人李某停放在该处的北京现代越野车后备箱左侧玻璃砸坏,盗得后备箱中价值人民币3398元“万达嘉华”月饼2盒、“极品铁观音”茶叶2盒。2、被告人张某于2014年9月3日2时许,窜至长沙市岳麓区望岳街道府后路社区恒大华府四期外的佑母塘路,用石块将被害��陈某停放在该处的大众途观汽车后窗玻璃砸坏后,盗得车内价值人民币1200元的“和天下”香烟12包。作案后,被告人张某携带赃物至恒大华府三期附近时,因形迹可疑被巡逻保安抓获。案发后,追回被盗茶叶2袋、月饼4袋、香烟12包均已发还被害人。某建议对被告人张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追回的茶叶2袋、月饼4袋、香烟12包,书证:喻某的报案、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望岳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及情况说明、扣押、发还清单、被告人张某的身份证明材料及现实表现、被害人李某提供的购买茶叶及修车凭证、证人喻某的证言、被害人陈某、李某的陈述、被告人张某的供述、长沙市岳麓区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岳价认鉴(2014)231号价格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记录及照片、视听资��:讯问被告人张某的视频光碟1张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破坏性手段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的基本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被抓获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认罪态度好,赃物已追回,可酌定从轻处罚。对某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限其在该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9月3日起至2015年7月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冯芳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陈虹 关注微信公众号“”